珠海市唐家南方软件园 D2-218室
0756-3391958
传真:0756-3391690

珠海市 “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精神,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0号公告)要求,制订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及软件产品鉴定条件,进一步落实软件产业优惠政策,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鉴定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二条 企业参评前自评

符合财税〔2016〕49号文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财税〔2016〕49号文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或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2021〕10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第三条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备注: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同时选择继续执行财税〔2016〕49号文政策条件的企业,参评具体条件可查看协会2020年发布的鉴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软件产品参评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二)软件产品不含由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有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  受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委托,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珠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协会负责设立鉴定专家组,鉴定专家组由软件领域专家和有财税审计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鉴定流程

image.png


第七条 鉴定结果

鉴定结果经过公示并依照规则处理了可能发生的异议之后,由鉴定工作办公室公告。鉴定证明文件由鉴定工作办公室统一制作和颁发。

第八条 异议及处理

鉴定工作接受社会监督,鉴定结果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九条 任何企业或个人对鉴定工作、结果等持有异议的,可在鉴定规定的公示期内,向鉴定工作办公室或市科工信局提出书面异议。不具实名或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异议不予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珠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一:软件企业鉴定材料

1.《鉴定服务委托书》;

2.《软件企业鉴定申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5.知识产权证书列表证书列表及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与提供的软件著作权对应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6.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注:如还在所得税政策“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内的,建议提供软件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8.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9.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

10.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附件二:软件产品鉴定材料

1.《鉴定服务委托书》;

2.《软件产品鉴定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

5.企业取得对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需验原件);

6.企业取得对应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需验原件)。

以上材料提交一式一份。


   珠海市“软件企业”“软件产品”鉴定管理办法.pdf

01 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鉴定附件(1).rar

02-01 软件企业相关附件 - 2016年49号文.rar

02-02 软件企业相关附件 - 2021年10号文(1).rar

03-05 软件产品鉴定附件(3).zip

登 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