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草案启动审议 消费者保护力度加大


发布时间:2017-02-14 点击:1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近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进行首次审议。这是我国首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法律,基本明确了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交易与服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对于解决电子商务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并促进电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网络零售额3.88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3.2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0.8%;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达2690万人;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与此同时,电商领域立法却相对滞后。这次立法历经3年调研论证,形成草案共8章94条,一大特点是更加注重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数字产品也属电子商务商品交易

 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其中的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活动。

 草案中还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使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电商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同时规定,自然人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当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交姓名、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

 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保障均衡

 草案主要规定四方面内容:一是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明确规定鼓励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保障数据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用户个人信息应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并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利用及其安全保障作出明确要求。二是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信用评价规则。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证、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制定,并规定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四是争议解决,在适用传统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积极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多管齐下 综合治理

 草案规定了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职能。电子商务治理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的作用,实现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即要体现电子商务管理创新,运用互联网思维、互联网管理办法。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网络规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

 威胁给好评可吊销营业执照

 草案规定了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不得实施的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其中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服务评价;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信用评价记录;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强制用户同意个人信息收集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手机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在法定或者约定保存期限届满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主动或者按照用户的请求删除、停止处理和利用,或者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为支持、促进和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一是国家鼓励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二是国家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通关效率,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三是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四是推动建立国家之间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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