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解


发布时间:2019-05-24 点击:1079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5月17日发布公告,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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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报所得税优惠

经与市税务部门沟通后,就今年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做以下通知:

1、根据财税[2012]27号文、财税[2016]4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2018年度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的,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申请相关优惠事项,无需备案。相关备查材料待税局通知再按要求提交;

2、根据财税[2012]27号文、财税[2016]4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以及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刚刚发布的《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2018年度符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的,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直接填报相关优惠事项,无需备案。相关备查材料待税局通知再按要求提交。

哪些企业符合条件?

公告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指除符合财税〔2012〕27号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指除符合财税〔2012〕27号关于软件企业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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