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5 点击:623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富山工业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珠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10日


  珠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推动公共服务平台规范管理,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19〕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在我市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认定,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检测、人才培训、创业创新、市场管理、法律财税、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工信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担示范平台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珠海市注册并运营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上年度服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每家法人单位可申请一家示范平台。

  (二)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从事培训服务的不少于200家),其中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60%,用户满意度85%以上。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第六条 示范平台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一种或多种服务功能:

  (一)技术检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智能制造、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共享、标准化等各类服务。

  (二)人才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及培训等各类服务。 

  (三)创业创新服务: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转化等各类服务。 

  (四)市场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战略规划、精益生产、品牌培育、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商业模式设计、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各类服务。 

  (五)法律财税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同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维权与援助(不含诉讼服务)、财务税务咨询和代理等各类服务。 

  (六)融资促进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信用征集与评价、上市培育、融资信息与辅导、受托资产管理等各类服务。 

  (七)创新带动服务:对本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共享生产能力、共享创新能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人才支持等各类服务。

  (八)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如审计报告中未包含服务收支情况审计,则需另附服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四)企业人员社保清单(社保局自助打印)及主要服务人员学历证明;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主要服务设施情况(含软件、仪器设备等);

  (七)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证明(合作协议);

  (八)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其中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通知、照片、签到表等);

  (九)开展相关服务的资格(资质、体系认证)、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十)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及政府资助证明(证书、批复文件);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八条市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现场核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九条 市工信局根据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结果,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和中小微企业需求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四章认定管理

  第十条 对审定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珠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择优推荐申请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负责对示范平台的监督指导,对示范平台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示范平台日常业务进行管理,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企业查询。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反映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情况。示范平台应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服务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每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后,可在当年再次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对示范平台认定申报不予受理,对已获得的示范平台称号予以撤销:

  (一)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近三年受到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或纳入信用评价黑名单的。

  (三)受到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四)在专项资金使用和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弄虚作假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服务总结,经提示逾期不改正的。

  (六)在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第十五条 被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平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示范平台,按照本办法管理。《珠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珠中小企〔2011〕48号)、《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珠中小企〔2011〕45号)同时废止。

(来源: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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