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2019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6-11 点击:2130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19〕696号)要求,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2019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普惠、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和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和备案管理。
二、 服务券支持对象、范围及补助标准
1、支持对象
仅限在珠海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正常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广东省及我市产业发展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重点支持对象:高成长中小企业、2018年新升规工业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企业、纳入全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系统的企业、珠海市民营科技企业。
2、支持范围
中小微企业购买服务券系统上发布的服务产品,并在服务券发放市兑现截止前完成的服务,主要包括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技术以及服务券发放市确认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等各类培训服务。
(2)市场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的各类服务。
(3)创业创新服务: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以及为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展示提供的各类服务。
(4)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战略规划、精益生产、品牌培育、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商业模式设计、股权激励等提供的各类服务。
(5)信息化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ERP应用、客户关系管理、智能制造等各类信息化服务。
(6)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同风险防范、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7)财税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咨询和代理、成本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8)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信用征集与评价、上市培育、融资信息与辅导、受托资产管理等服务。
(9)技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
(10)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以上服务产品具体内容及要求见《珠海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服务产品目录及要求》(附件2)
3、支持金额、方式与标准
补助方式:采取事前申请登记备案、使用过程记录、事后核实补助。
申请额度:中小微企业在一年内申领服务券总额度不超过2万元,其中,用于财税服务的服务券不超过1万元。
补贴标准:每个服务合同可使用服务券的金额按不超过合同(发票)金额的50%核定补贴。
2019年服务券可补助服务的开始时间: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服务券兑现申请提交截止时间2019年10月15日。
服务券以实际服务费用额为结算标准,不设找零,不予退回差额。
三、服务机构
1、服务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在我市注册成立,近3年内没有违法和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共四类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上述4类机构只能开展与本单位专业技术方向密切相关的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知识产权代理等专业技术服务。
(2)在广东省公共服务在线服务券管理系统上注册登记;
(3)在系统中上传营业证照副本和服务机构承诺书。
2、对服务机构的要求:
(1)服务机构应诚实守信、服务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不断研发新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2)服务机构应定期更新并在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发布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目录。
(3)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须与其被认定或确认的服务类型一致。单个服务机构在服务券发放市收券上限不得超过该市发放总额的20%。
四、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和兑现
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和兑现均在网上进行。
1、服务券申领
(1)凡符合条件、有服务需求的中小微企业登录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服务券系统注册,上传营业证照副本和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即可申领服务券。发放前提前二天在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发文预告。
(2)一次性发放服务券。按照申领顺序列队,重点支持对象企业优先获得服务券。服务券发放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布申领结果。如果兑现过程中有退回的服务券,将按申领顺序依次递补。
(3)已领取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预计无法使用的服务券应在立即退回。过期系统自动收回服务券,并计入该企业当年已申领额度。
2019年珠海服务券申领及兑现时间计划安排详见附件1
2、服务券使用。
(1)持有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应在当批服务券截止申领后30个自然日内选择服务产品下单,并上传服务合同(协议)及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兑现补充协议(附件3);服务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服务券给服务机构,并上传全额发票(企业自付加服务券补贴金额)、对公转账凭证(企业自付金额)、验收报告及成果(另培训服务要求见后)。
(2)服务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申领服务券时提供的材料核对无误后收取服务券抵扣服务费。
3、服务券兑现
(1)服务券由服务机构向承办单位申请兑现。
(2)服务机构兑现申请应通过服务券管理系统上传申请兑现材料,包括:服务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
(3)由承办单位组织对申请兑现材料进行初审,经市工信局复审后,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和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兑现申请在相关政府网站和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发布审定通告,并按程序兑付结算。报省工信厅、财政厅备案。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服务券兑付结算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工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收到复核申请后,在8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组织开展复核。复核决定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如审定服务券不符合兑付有关规定而造成服务券无法兑现的,由造成无法兑现结果的责任一方自行承担服务券所抵扣的金额。
五、监督管理
1、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服务券,真实合法地使用服务券,并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
2、中小微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领取服务券的,取缔其再次申领资格。
3、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与中小微企业恶意串通骗取服务券补助资金,或者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除追缴已拨付的资金,承担所有损失责任外,还将取消其服务机构的资格,列入征信黑名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计划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第三方机构负责珠海市服务券的具体工作。市工信局做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并负责解释相关规定。
来源:珠海政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