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科[2009]46号


发布时间:2011-10-27 点击:270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科技专项资金投入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并参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每年从公共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与服务、科技专项和国家、省相关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等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主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的项目立项和管理部门,珠海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主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监督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项目责任单位对所承担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完成负责;项目承担人主要负责所承担的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接受项目责任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每个财政年度对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安排,专项核算,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能突破预算资金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共财政、合理安排、程序规范、择优支持、公平效率的原则进行项目立项和经费资助。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与服务的支持,带动产业优化升级。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逐步从支持单一企业向支持产业发展过渡;从支持单一项目向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过渡。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应是在珠海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组织申报的科技项目,或市外单位在珠海市范围内实施的成果使用和产业化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珠海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能带动产业优化升级以及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建设等项目。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重大科研、科技成果转化和中间试验、新产品开发、试制和产业化项目,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以及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服务项目。

(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在珠海境内转化与产业化及重大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项目。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及科技服务项目。

(四)按相关规定需要科技主管部门上下级联动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和政策性支持项目。

(五)市政府规定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采取补助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视年度资金预算情况采取一次性支持或滚动支持方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与服务费用和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主要包括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的专家咨询顾问费和项目组成员的加班性补贴等。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平台进行技术服务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工具软件等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管理费:指项目责任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项目验收或鉴定费用、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责任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八)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与服务费用,指技术创新平台在建设和服务企业过程中支出的相关费用和补贴费,其开支范围原则不超过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洽谈对接、项目申报,开展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投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的绩效考评和相关的统计、宣传与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调研、交通、差旅、会务、展览、媒体、专家接待、专家咨询顾问、法律事务、中介机构服务费等业务费用,项目管理费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的5%以内从专项资金中控制开支。

项目管理费支出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章 项目的申请、受理及审批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每年组织编制并发布年度的项目指南和通知公告。专项资金的安排根据产业、技术发展和需求等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资助额度可分为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一般项目每项资助最高额度原则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每项原则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项目可跨年度结转支持),配套项目或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按需划拨。按项目的征集方式可分为政府组织和责任单位自由申报,政府组织申报可围绕国家、省、市每年科技创新的政策性导向和珠海市产业发展实际,通过调研、专家评估等程序确定专题,围绕专题,组织企业和相关单位定向申报;责任单位自由申报则根据每年公布的年度项目指南要求,进行科技项目的申报。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一次性受理当年的科技项目(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申报单位应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所报项目无论立项与否,申报资料均不退还。

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有弄虚作假,则市科技主管部门在三年内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十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应推行并完善过程管理的信息化,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项目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公示和网上监督的功能。

第十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专家评估报告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市科技主管部门拟定项目的资助计划,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将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在同级财政的各类专项资金中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公共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以及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责任单位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期限进行项目验收(结题),需延期的要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验收时,项目责任单位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责任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计划进度和各项指标,致使项目因故撤销、中止或者转移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市科技主管部门经核实后,有权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项目清算,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责任单位科技研发支出。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于停拨或追回的款项,回收市财政专户,列入次年预算计划作为新增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条 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责任单位或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停拨所有未拨款项,撤销该项目,并追回已拨款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逾期无故不申请验收(结题)的、以及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检查、统计、审计、绩效评价等报告、报表的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主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单位新的项目申请,直至该单位整改合格为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720日起施行。原《珠海市科技三项费用使用和管理办法》(珠科〔200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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