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10-27 点击:221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三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注销、争议裁定
第四章 注册域名的管理和规范
第五章 域名运行管理费
第六章 联络方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 施 行 对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三 级 域 名 的 注 册 及 运 行, 根 据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域 名 注 册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管 理办 法 》),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二条 域 名 注 册 申 请 人,必 须 是 依 法 登 记 并 且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责 任 的 组 织。个 人 不 能 申 请 域 名 注 册。

第三条 在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CNNIC ) 设 立 的 WWW 服务 器 (http://WWW.CNNIC.NET.CN), 用 于 发 布 域 名 注 册 及 其 他 有 关事 项。

 

第二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三 级 域 名 注 册 申 请 人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应 当 满 足 《 管理 办 法 》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第五条 申 请 人 注 册 三 级 域 名 时, 应 当 提 交 《 管 理 办 法 》 第 十 五 条规 定 的 全 部 文 件。在 COM 下 申 请 域 名 注 册 的 企 业, 必 须 提 交在 我国 注 册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在 GOV 下 申 请 域 名 注 册 的 政府 部 门,必 须 提 交 相 应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复 印 件; 在 ORG 下 申 请 域 名 注 册 的 组 织, 必 须 提 交 相 应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件 复 印 件。申 请 人 可 以 通 过 WWW、电 子 邮 件、传 真、邮 寄, 以 及来 访 等 方 式 获 取 《 域 名 注 册 申 请 表 》。

第六条 申 请 人 可 采 用 WWW、电 子 邮 件、传 真、邮 寄、来 访 等 方 式 提 出注 册 申 请。随 后 在 30 日 内 送 达 域 名 注 册 所 需 的 全 部 文 件。其申 请 时 间 以 收 到 第 一 次 注 册 申 请 的 日 期 为 准。若 CNNIC 在 30 日 内 未 收 到 域 名 注 册 所 需 的 全 部 文 件, 则 该 次 申 请 请 自 动失 效。

第七条 申 请 人 应 当 对 自 己 选 择 的 域 名 负 责。申 请 人 在 填 写、提 交域 名 注 册 申 请 表 时, 应 当 保 证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并 且 保 证所 选 下 的 域 名 的 注 册 不 侵 害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权 益。申 请 人 必须 保 证 域 名 的 注 册 不 是 为 了 任 何 非 法 目 的.
申 请 人 的 名 称应 当 与 印 章、有 关 证 明 文 件 一 致.

第八条 申 请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申 请 办 理 域 名 注 册 或 者 办 理 其 他 域 名事 宜,应 当 出 具 代 理 委 托 书。代 理 委 托 书 应 当 注 明 代 理 内 容及 权 限。代 理 人 办 理 域 名 注 册 时, 应 当 提 交 委 托 书、委 托 人的 域 名 注 册 文 件 以 及 代 理 人 的 单 位 介 绍 信 和 承 办 人 身 份证 复 印 件。

第九条 申 请 人 自 己 申 请 域 名 注 册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申 请 域 名 注 册, 其 域 名 管 理 联 系 人 必 须 是 域 名 申 请 单 位 的 正 式 人 员。

第十条 CNNIC 对 受 理 的 申 请, 按 照 《 管 理 办 法 》 进 行 审 查。凡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规 定 的, 予 以 审 定, 并 且 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完 成 注 册, 发 给 申 请 人 《 域 名 注 册 证 》, 并 通 过 WWW 予 以公 布。
CNNIC 认 为 域 名注 册 申 请 内 容 应 当 修 正 的, 发 给 《 审 查 意 见 书 》, 并 且 通过 WWW 予 以 公 布。申 请 人 应 当 在 首 次 提 出 注 册 申 请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予 以 修 正。未 作 修 正, 超 过 期 限 修 正, 或 者 修 正 后 仍不 符 合 《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规 定 的, 驳 回 申 请, 发 给 申 请 人《驳 回 通 知 书 》, 并 且 通 过 WWW 予 以 公 布。
为 避 免 因 申 请人 收 不 到 《 审 查 意 见 书 》 或 者 《 驳 回 通 知 书 》 而 可 能 引起 的 纠 纷,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提 交 文 件 10 个 工 作 日 后, 利 用 网络 查 看 域 名 注 册 情 况。


第三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注销、争议裁定
第十一条 申 请 变 更 注 册 域 名 或 者 其 他 注 册 事 项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 管 理 办 法 》 第 十 五 条 所 列 文 件, 并 且 交 回 原 《 域 名 注 册证 》。 经 CNNIC 核 准 后, 将 原 《 域 名 注 册 证 》 加 注 发 还, 并 且予 以 开 通 运 行。

第十二条 申 请 注 销 注 册 域 名,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 《 管 理 办 法 》 第 十 五条 中 所 列 文 件, 并 交 回 原 《 域 名 注 册 证 》, 经 CNNIC 核 准 后, 停 止 该 域 名 的 运 行, 并 且 收 回 《 域 名 注 册 证 》。

第十三条 在 由 于 域 名 的 注 册 和 使 用 而 引 起 的 域 名 注 册 人 与 第 三 方的 纠 纷 中, CNNIC 不 充 当 调 停 人, 由 域 名 注 册 人 自 己 负 责 处理 并 且 承 担 法 律 责 任。当 某 个 三 级 域 名 与 在 我 国 境 内 的 注册 商 标 或 者 企 业 名 称 相 同,并 且 注 册 域 名 不 为 注 册 商 标 或者 企 业 名 称 持 有 主 拥 有 时,注 册 商 标 或 者 企 业 名 称 持 有 主若 未 提 出 异 议,则 域 名 注 册 人 可 继 续 使 用 其 域 名; 若 注 册 商标 或 者 企 业 名 称 持 有 方 提 出 异 议, 在 确 认 其 拥 有 注 册 商 标权 或 者 企 业 名 称 权 之 日 起, CNNIC 为 域 名 持 有 方保 留 30 日 域名 服 务, 30 日 后 域 名 服 务 自 动 停 止, 其 间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和经 济 纠 纷 均 与 CNNIC 无 关。


第四章 注册域名的管理和规范
第十四条 CNNIC 对 注 册 域 名 施 行 年 度 检 查 ( 简 称 年 检 ) 制 度, 以 保 证域 名 系 统 的 准 确、规 范 及 有 效 运 行,有 关 年 检 日 期 的规 定 见第 十 九 条。

第十五条 年 检 时, 域 名 注 册 人 应 当 利 用 CNNIC 的 WWW 联 机 填 写 并 提 交年 检 表。如 果 有 问 题, 可 用 电 子 邮 件 联 系。

第十六条 年 检 时, 对 《 管 理 办 法 》 发 布 以 前 注 册 的 域 名 或 域 名 注册事 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CNNIC 建 议 域 名 注 册人 加 以 改 正 或 者 补充 必 要的 批 准 文 件。

第十七条 对 违 反 《 管 理 办 法 》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转 让 或 者 买 卖 注 册域 名 的, 由 CNNIC 撤 消 该 域 名, 并 暂 停 其 所 有 注 册 域 名 的 运行 六 个 月。

第十八条 根 据 《 管 理 办 法 》 第 八 条 规 定, 原 二 级 域 名 CO.CN、GO.CN、OR.CN、EB.CN、EN.CN、HA.CN 及 CANET.CN ( 以 下 简 称 旧 域 名 ), 应 在 《 管 理 办 法 》公 布 之 日起 的 180 日 内 分 别 改 为 COM.CN、GOV.CN、ORG.CN、HE.CN、HA.CN、HI.CN ( 以 下 称 为 新 域 名 )。自《 管 理 办 法 》公 布 之 日 起, 在 旧 域 名下 不 再 注 册 三 级 域 名。已 在 CO.CN、GO.CN、OR.CN、EB.CN、EN.CN 和 HA.CN 下 注 册 的 三 级 域 名, CNNIC 将 在 对 应 的 新 域 名 下 为 其 注册 相 同 名 字 的 三 级 域 名。原 在 CANET.CN 下 注 册 的 三 级 域 名, 用 户 可 自 行 选 择 《 管 理 办 法 》第 八 条 中 规 定 的 二 级 域 名, 到 CNNIC 进 行 注 册。在 上 述 180 日 过 渡 期 内, CNNIC 将 允 许 新、旧域 名 同 时 使 用。180 日 期 满 后,停 止 运 行 旧 域 名。


第五章 域名运行管理费
第十九条 根 据 《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本 着 非 盈 利、有 偿 服 务的 原 则, CNNIC 对 注 册 域 名 收 取 年 度 运 行 管 理 费 ( 含 域 名 的注 册、变 更 和 注 销, 注 销 时 不 退 回 年 度 运 行 管 理 费 ), 每 个三 级 注 册 域 名 每 年 300 元。
(一) 1997 年 7 月 1 日 ( 含 7 月 1 日 ) 以 后 注 册 的 域 名, 注 册 时 交 纳 首 年 费 用, 以 后 每 年 的 同 一 日 为 年 检 日 和 交 费 日;
(二) 1997 年 6 月 30 日 ( 含 6 月 30 日 ) 以 前 注 册 的 域 名, 1997 年 7 月 1 日 交 纳 首年 费 用, 以 后 每 年 的 7 月 1 日 为 年 检 日 和 交 费 日;
(三) 自 年 检 日 和交 费 日 始, 30 日 内 完 成 年 检 及 交 费 的, 视 为 有 效 域 名; 30 日内 未 完 成 年 检 及 交 费 的, 暂 停 该 域 名 的 运 行; 60 日 内 未 完成 年 检 及 交 费 的, 撤 消 该 域 名。


第六章 联络方法
第二十条 在 二 级 域 名 EDU 下 申 请 注 册 三 级 域 名 的, 与 中 国 教 育 和 科研 计 算 机 网 络 中 心 联 系。联 络 方 法 为:
电子邮件:HOSTMASTER@NIC.EDU.CN
主页:http//WWW.NIC.EDU.CN/RS/templetes/
电话:(+8610)62784049
传真:(+8610)62785933
邮政地址:100084 北京清华大学中央主楼224室
在 二 级 域 名 EDU 之 外 的 其 他 二 级 域 名 下 申 请 注册 三 级 域 名 的, 与 CNNIC 联 系。联络 主 法 为:
电子邮件:HOSTMASTER@CNNIC.NET.CN
主页:http://WWW.CNNIC.NET.CN
电话:(+8610)62533515,(+8610)62619750
传真:(+8610)612559892
邮政地址:100080北京349信箱CNNIC收
来访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四街四号(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符 合 《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必 须 到 CNNIC 登 记 备案。备 案 时, 可 从 CNNIC 的 WWW 服 务 器 上 获 取《 国 外 注 册 域 名备 案 表 》, 如 实 填 写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交 回 CNNIC。

第二十二条 申 请 人 无 特 别 声 明 的, 其 《 域 名 注 册 申 请 表 》中 所 填 写 的各 项 信 息, 将 由 CNNIC 存 入 可 被 公 众 查 询 的 数 据 库 中, 作 为 CNNIC 向 互 联 网 络 用 户 提 供 目 录 服 务 的 一 项 内 容。

第二十三条 申 请 在 CN 的 二 级 域 名 下 注 册 域 名 的 外 国 企 业 或 者 机 构, 必须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办 事 处, 并 且 其 主 域 名 服务 器 设 在 中 国 境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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